扶養親屬列報免稅額,今(101)年12月31日起,就要全面鬆綁。財政部長張盛和昨(20)日說,財政部6月底將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,取消納稅人不得扶養20歲至60歲間「其他親屬」的歧視條款,明年5月報稅時,扶養親屬的減稅條件將趨於一致。

所謂「其他親屬或家屬」包括:叔、伯、甥、舅、姪、嫂等親屬或家屬。現行稅法規定,即使其他親屬符合就學、身障或無謀生能力等受扶養條件,年齡層一旦落在20歲到60歲間,即喪失列報扶養的減稅優惠,明顯與扶養父母、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列報減稅條件不同。

財政部提出這項修法案,主要是配合大法官會議第694號解釋要求,必須在今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法,並自12月31日起生效。財政部指出,雖然鬆綁其他親屬受扶養的減稅要件,按生效日計算,101年只有12月31日一天不再設限,但今年內確有扶養年滿20歲、未滿60歲的其他親屬或家屬的納稅人,明 (102)年5月申報101年所得稅時,即可享有全額的免稅額節稅權益,不會遭到打折計算。

依據大法官會議第694號解釋精神,民眾只要能夠證明確有扶養事實,不論受扶養者年齡高低,都有列報免稅額的權利。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,稅法設下年齡限制,將使受扶養者的被扶養身分,因年齡不同遭到差別待遇,影響弱勢者生存或生活品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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